发布时间:2011-03-13 07:45:54.0 阅读人次:9089次 【打印本稿】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0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福建证监局报备有关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未公开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福建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福建证监局报备。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二)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抄报全体董事;
(四)报送接受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抄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福建证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福建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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