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22 08:42:38.0 阅读人次:6861次 【打印本稿】
本部分内容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是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特选编的中小板公司违规案例,同时汇总了新闻媒体通报的一些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将持续更新,以供公司董监高参考学习(三钢闽光证券部)。
(一)实际控制人指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中捷股份(002021) 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中捷股份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控股股东通过控股子公司和中间公司违规占用资金 2、德棉股份(002072) 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存在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行为。从2007年2月开始,德棉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德州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置业”)和中间公司——德州华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科贸”)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其中,通过瑞杰置业2007年8-12月月均占用资金为4424.60万元,2008年1-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6581万元;通过华海科贸2008年2-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1489.90万元。截止2008年5月德棉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7912.2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德棉集团直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德棉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德棉股份部分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控股股东通过代收货款、资金拆借等违规占用资金 3、大东南(002263) 大东南于2008 年7 月28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通过代公司收取货款、短期资金拆借及让公司为大东南集团支付业务招待和差旅费用三种形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最高金额为1,984 万元。大东南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止到2008年9 月5 日,大东南集团已经归还所占用公司的全部款项,且在以后期间无资金占用行为,2008 年年末无余额。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大东南、大东南集团以及公司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代扣代缴税款构成资金占用 4、成霖股份(002047) 成霖股份的控股股东Globe Union Industrial(B.V.I)Corp.(以下简称“BVI”)及第二大股东庆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津公司”)存在占用成霖股份资金的行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给予成霖股份财务总监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 启示 上述违规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规范运作意识淡薄,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理解不足,未能正确认识资金占用的真正含义;二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未能在上市后立即建立防止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未能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办法也存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较大空间;三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视程度不够,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能准确把握相关规则,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各项制度的完善仍需进一步加强;四是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2003年起,中国证监会相继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等通知,严格禁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刑法》第16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树立诚信和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