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29 14:18:55.0 阅读人次:8247次 【打印本稿】
(一)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1、霞客环保(002015)
霞客环保与江阴市新南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04-2006年发生原材料采购和委托加工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达到7,247万元、12,258万元和4,562万元,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52%和18%,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公司2006年9月在向深交所提交的书面说明中明确否认与江阴市新南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如实答复深交所的问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霞客环保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与控股股东业务、人员不独立
2、世博股份(002059)
世博股份未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和披露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自2006年9月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控股股东云南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集团”)干预下,一直处于离职状态,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且总经理于2006年12月被世博集团任命为世博集团企业文化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经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世博股份、世博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与控股股东财务不独立
3、飞亚股份(002042)
飞亚股份控股子公司安徽淮北金福纺织有限公司2005年从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飞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飞亚集团”)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合计6,980万元,并在票据贴现后将现金转回控股股东,上述承兑汇票及贴现转回现金行为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飞亚股份2005年度拆借公司资金300.45万元给控股股东使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飞亚股份和飞亚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4、兴化股份(002109)
兴化股份与控股股东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化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兴化股份与兴化集团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2007年9月之前,兴化股份为兴化集团垫付基本工资,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兴化股份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兴化股份、兴化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未能有效识别关联方
5、怡亚通(002183)
2007年度和2008年度,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公司与深圳联维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维亚”)累计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2.62亿元、1.95亿元。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少忠之弟张少朋任联维亚董事,因此联维亚为公司的关联方。(2)公司与香港贝司科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贝司科特”)累计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1,034万元、1,581万元。公司董事长周国辉配偶郭玉晶持股30%,并担任香港贝司科特董事,因此香港贝司科特为公司关联方。(3)公司与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优数据”)累计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1.59亿元、2,528万元。卓优数据原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联合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8.33%的子公司,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怡亚通及其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6、广陆数测(002175)
2004年4月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广陆数测及其董事长、相关董事、财务总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没有及时公告
7、山东如意(002193)
山东如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2009年山东如意向关联方如意科技控制的新疆德诚纺织有限公司及香港恒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额达到13847.79万元;(2)2008年山东如意向如意科技所控制的鲁意高新采购了923.08万元的氨纶产品,2009年山东如意将该批氨纶产品全部退回鲁意高新,双方约定相应的923.08万元货款暂不退还山东如意,以作为鲁意高新按照山东如意要求的技术参数研发“如意纺”特种氨纶的风险保证金;(3)山东如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预计公司2009年与关联方如意科技发生的日常关联销售额为10,000万元,而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销售额达14,783.04万元,超过预计金额4783.04万元。此外,山东如意2009年与如意科技控制的济宁如意营销有限公司、广州路嘉纳服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销售金额合计为347.30万元。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山东如意没有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山东如意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了诚信档案。
※ 启示
上述违规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规范运作意识淡薄,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理解不足,对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上市公司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关联交易认识不足,未能有效识别和及时统计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不健全;三是公司对信息披露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披露责任人未能准确把握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未能及时督促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上报关联交易并披露;四是控股股东有意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识别、判断关联人和关联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深交所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