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1-06 14:33:40.0 阅读人次:7744次 【打印本稿】
(一)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违规提供担保
1、江苏琼花(002002)
自2006年3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章,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截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江苏琼花及其实际控制人、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德棉股份(002072)
德棉股份在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德棉股份及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公司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德棉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太阳纸业(002078)
太阳纸业
太阳纸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交所对太阳纸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4、高金食品(002143)
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公司向六家单位拆借资金,合计金额6,100万元。其中,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的资金拆借金额最高达到5,400万元,产生的利息收入为29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45.6%。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 启示
上述违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权力未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未能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办法也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落实的空间;三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客观上提供了滋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场所。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