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6-01 07:52:34.0 阅读人次:6539次 【打印本稿】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报备。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0598-8205188、8205158)的畅通。
第十五条 公开披露的文件若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