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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发布时间:2011-07-25 08:31:26.0    阅读人次:4364次    【打印本稿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并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