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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1-06 14:50:54.0    阅读人次:4479次    【打印本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